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东村。
负责人:王保友,该厂厂长。
上诉人赵建杰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建杰以已与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建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建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赵建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