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596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梓芯,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梓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