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77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歧区悦悦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内第1F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582B5F。
经营者:梁炎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内第1F052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K021536(8)。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石歧区悦悦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后因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