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李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673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李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李运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民初673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清,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岳倩倩,被告李运清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取得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李运清未经许可,在拼多多APP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开关插座家居城),公开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运清答辩称:1、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并不是商标“TCLICTE”的所有人。

被告使用的商标是经他人合法注册的,被告是代案外人朱耀勇代销货物从中提成,自己并不生产、或者许诺销售相关产品,没有库存及生产工具,且案外人的产品也是支付合理对价所得,与原告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

2、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仅是对自己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商标进行使用,且原、被告各自所使用的商标很容易区分,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被告使用的商标“TCLICTE”,与原告使用的商标“TCL”都是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原告提供的样品仅是对“TCLICTE”中的“TCL”加黑,与原告持有的商标有较大的不同,轻易被一般人区分,不会产生混淆。

被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由一组完整的英文字母组成,并非只是“TCL”三个英语单词。

现行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在“TCL”三个字母成为商标后他人便不能在使用相应字母组成其它的新的商标。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在得到商标权利人同意后合法使用他人所有的商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给任何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事实,原告无权主张任何赔偿。

3、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因被告与案外人朱耀勇是合作关系,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案外人已经与原告和解,相关争议已经解决。

在案外人支付3万元后由原告申请法院撤诉结案,案号:(2019)浙0110民初6026号。

4、涉案货物来源合法,并非自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自己仅是代销,负责客服和售后问题,然后按照销售额10%进行提成,不知道货物所附商标存在权利争议问题。

涉案网店销售商标为“TCLICTE”产品的销售额在22万左右。

被告为提升店铺排名曾将不同的产品销量记在同一产品上面,案涉产品的销量便混杂着其他产品销量,数据存在极大水分。

另外也存在不同产品但是客户为图方便用同一个链接付钱,故导致销售额虚高。

被告从事案涉产品的销售案外人和商家均知情,商家并未禁止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故被告不存在违法事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原告早在五年前已经停止使用带有TCL商标的开关,全部产品统一为使用自有商标,也就不存在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形,故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赔偿。

6、被告销售案涉商品时间较短、数量少,且在得知所销售产品存在商标争议时及时下架产品,停止经营,且本案涉案样品也是由案外人代为发货而非被告本人发货,被告只销售商标为“TCLICTE”的产品,主观恶较小。

7、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过高,原告在公证处公证时间是2018年11月26日,最后公证处盖章时间是2019年1月25日,公证时间和盖章时间严重不符,公证费票据上所列的销售方与本案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机构具备从事相关公证业务的资质,是否有效无法证明。

8、今年疫情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冲击,而被告所在地正是疫情最严重地区,至今都无法正常工作,一大家人陷入生存困境,且还有巨大生活费用支出,经济濒临崩溃。

恳请法院能够酌情考虑此特殊情况,如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希望判处其尽可能少赔偿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仪用接插件、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等生产和销售。

涉案第4246770号“TCL”商标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型包括高低压开关、插座等,且该枚商标至今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积极维护涉案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使用的“TCL”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1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候月月在名为“开关插座家居城”的拼多多网店内购买了“TCL开关5孔插座面板电源86型暗装墙壁二三级五孔插座”、“TCL开关插座5孔面板金色电源86型暗装一二三四开单双控USB套装”、“TCL一开双控单开双控暗装电源插座一开双联家用按钮轻点小开关”、“TCL开关插座一二三四单双控双联开关PC电脑电视TV五孔16A三孔套装,一开五孔”、“TCL一开三孔空调墙壁开关插座大功率一开16A三孔热水器断电插座”、“TCL五孔开关插座面板一二三四开单双控86型暗装电视电脑空调家用一开16A空调”。

根据订单信息显示,上述产品的物流单号为7511172729853149,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收货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路××号美盛中心王先生。

2018年11月2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候月月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美盛中心丰巢自提柜领取了中通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511172729853149),后公证员对该包裹进行拆封、拍照后又予以重新封存,交候月月保管。

另查明:原告为(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3123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3600元,并以该公证书作为本案据以起诉的证据;

涉案网店的销量为288379.59元(商品名称包括“tcl”字样)。

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李运清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在宣传、展示产品时上使用“TCL国际电工”、“TCLICTE”字样,在销售的产品塑料袋包装上使用“TCL国际电工”字样,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TCLICTE”字样,在产品上标注“TCLICTE”字样,在快递面单上使用“TCL国际电工”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护照、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局文件、公证书、合理费用票据、侵权商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涉案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李运清在其经营的网页宣传、展示产品时使用“TCL国际电工”、“TCLICTE”字样,在销售的产品塑料袋包装上使用“TCL国际电工”字样,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TCLICTE”字样,在产品上标注“TCLICTE”字样,在快递面单上使用“TCL国际电工”字样,均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经比对,被告李运清在其官网中展示、宣传,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开关、插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插座属同一种商品。

被告李运清未经许可,在其官网宣传、展示产品时,在产品塑料包装袋上,在快递面单上使用“TCL国际电工”字样,起核心识别作用的是“TCL”字样,与涉案商标相同。

被告李运清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TCLICTE”、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TCLICTE”字样,在产品上标注“TCLICTE”字样,通过不同方式突出“TCL”文字,该“TCL”与涉案商标相同,与后面的字母组合使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的上述行为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十分明显,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

综上,被告李运清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李运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李运清系生产者并要求销毁库存、生产工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李运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也无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李运清的赔偿数额为95000元。

被告李运清辩称产品来源合法,本院认为,被告李运清作为开关、插座的销售商应当知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却仍然销售标注有“TCL国际电工”、“TCLICTE”等侵权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其淘宝网页上使用“TCL国际电工”、“TCLICTE”等字样,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善意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本案系重复起诉,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原告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无需赔偿。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合法有效,且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受到损失,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对涉案产品的销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刷单行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对公证费票据提出异议,但原告对取证进行了公证,必然发生公证费用,且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未超出必要限度,故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被告李运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95000元;

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李运清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