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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107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505民初10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

注册号370521600071380。

经营者:许孝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四季观邸南门对面)。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经营者:孙秀俊,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东营市垦利区垦利市政东侧)。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经纬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4P。

经营者:李叶,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乐安宾馆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以下简称盛鑫五金批发部)、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以下简称黄河五金销售部)、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广源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张雪娇,被告盛鑫五金批发部经营者许孝军、黄河五金销售部经营者孙秀俊、广源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李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达刀片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已经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经续展,现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4年12月5日,第105690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盛鑫五金批发部、黄河五金销售部、广源五金经营部未作答辩。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7)浙甬业证民字第11078号、第11079号、第11080号公证书原件3份,拟证明:福达刀片公司是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二:(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627号、626号、624号公证书各一份及封存的被诉侵权实物,拟证明:三被告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维权公证费发票原件5份、收据3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取得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形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6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8日,公证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建翔来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四季观邸南门对面的“盛鑫五金建材”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现场购买七盒(小)美工刀片,徐建翔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1554493的收款收据(盖有“垦利县盛鑫五金建材专用章”字样)、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6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8日,公证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建翔来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东营市垦利区城市管理局环卫管理处东侧的“黄河五金”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现场购买十盒(小)美工刀片,徐建翔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1697911的收款收据(盖有“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发票专用章”字样)、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62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8日,公证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建翔来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经纬商贸城内、乐安宾馆旁的“广源五金螺丝大全”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现场购买四盒(小)美工刀片,徐建翔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0003529的收款收据(盖有“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字样)、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物品予以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有“啄木鸟”图形及文字标识,该图文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一致,在视觉上没有任何差别,为相同商标。

原告确认该商品非原告生产,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福达刀片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刀片公司是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盛鑫五金批发部、黄河五金销售部、广源五金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所销售的涉案刀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盛鑫五金批发部、黄河五金销售部、广源五金经营部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确定,考虑到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相关合理费用是事实,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及经营位置、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盛鑫五金批发部经营者许孝军、黄河五金销售部经营者孙秀俊、广源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李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盛鑫五金批发部、垦利区垦利街道黄河五金建材销售部、垦利区垦利街道广源五金经营部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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