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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上杭县恒洁卫浴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7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上杭县恒洁卫浴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上杭县恒洁卫浴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7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221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恒洁卫浴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GE55X6。

经营者:蓝荣泉,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恒洁卫浴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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