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7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221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恒洁卫浴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GE55X6。
经营者:蓝荣泉,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恒洁卫浴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