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00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少丽,女,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