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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40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011号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14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2。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2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

法定代表人:许必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21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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