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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961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61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东区甲21号楼二单元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小爱。

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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