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61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东区甲21号楼二单元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小爱。
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目之亮商贸有限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