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6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美玲,女,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身份证号码:350************56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美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