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244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被告: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25号。
经营者:李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昆仑镇李雪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