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8号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法定代表人:陈锦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钦,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亮霸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电梯第五层之1。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亮霸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