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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8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初8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东段91号。

经营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东段91号“麦霸纯K”。

经营者:董人瑞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的经营者董人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 ”和第1172750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麦霸纯K”店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使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答辩称,1、被告并未仿冒原告的商标,被告使用的麦霸纯K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所有权且自己是组合使用,并没有单独使用所谓的纯K,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任何的误解和误导。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横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

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报告。

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11727503、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俱乐部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等项目。

3、凤凰网关于“纯K”报道截屏,新浪网关于“纯K”报道截屏,深圳晚报关于“纯K”报道截屏,That's杂志报道图片与“合纵文化”微信截图,ChannelV“乐工厂”对“纯K”宣传微博截图,大众点评宣传合同,均证明“纯K”品牌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原告经营的“纯K”品牌KTV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4、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5、《纯K经营指导合同》三份及转账凭证:合同编号FZ-20170802、合同编号ZZ-201710/7、合同编号A-HEB-20180103。

证明授权期限5年,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也就是每年授权费为7.6万元,还需要另外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

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三份。

原告加盟费部分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方品牌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

5、(2020)川国公证字第10211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6、被告店内的餐巾纸上印制的“纯K”字样。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的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自己一方没有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1727497号“ ”《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1727503号“ ”《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服务卡拉OK;

节目制作。

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

2017年5月10日,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变更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019年11月27日,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郑颖向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为涉嫌侵犯原告享有的带有“纯K”字样的注册商标权及其他专属权利的诉讼收集证据,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2月26日,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李杨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郑颖来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都温泉酒店门口三楼标识为“麦霸纯K”字样的场所,对上述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

郑颖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入该场所进行了刷卡消费,取得发票和单据各一张。

发票上盖有“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字样印章,后对上述书证进行了拍照封存。

从公证书所附照片看,被告店招门头显示“麦霸纯K”。

另,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店内的餐巾纸上也是印制的“麦霸纯K”。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受让取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商标,系上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铺门头使用“ ”标识,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给公众造成误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故,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金额。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40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认定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在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不宜再认定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即是重复评价。

故,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麦霸歌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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