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2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华,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燕,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平市诚鑫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仁和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327WOT7Q。
经营者:张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诚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当事人拟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