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鑫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高新区开源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玛塑料工业公司。
住所地:以色列哈埃默克米什马尔基布兹。
代表人:亚伊尔·阿尔济;
尼尔·沙皮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安鑫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塔玛塑料工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安鑫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海安鑫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安鑫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