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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77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8601民初1779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大奇山路204号。

经营者:陆群峰。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实业公司)与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以下简称新求知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利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新求知书店经营者陆群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求知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新求知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000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后授权马利实业公司独占使用,且有权独立主张该商标的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也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新求知书店经营一处面积为120平方米、标牌为“新求知书店”的店铺位于商业街。

马利实业公司发现该店铺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

马利实业公司认为新求知书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

庭审中,马利实业公司明确本案受保护的商标为第1088608号“”、第695372号“”注册商标。

新求知书店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第一,该商品从义乌市成珍四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新求知书店对被控侵权商品真假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对被控侵权商品下架,并无侵权故意;

第二,马利实业公司请求赔偿18000元于法无据,被控侵权商品进货价每瓶3.2元,售价6元。

共进货30瓶,还有库存22瓶,新求知书店不存在暴利;

第三,新求知书店按照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防伪码查询,得到的是该商品为真品的答复,新求知书店不具有主观故意。

马利实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2019)沪徐证经3215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马利实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及发票证明等证据,新求知书店对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2019)沪徐证经3215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真实性认可,鉴定报告不清楚,未侵权,发票金额过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新求知书店向本院提交销货清单、pos付款单,新求知书店庭后在微法院平台补充提交机打票据、交易记录、义乌市拉菲尔文具商行营业执照及微信支付码等,马利实业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

本院审查认为,新知书店提交销售清单出具方标题为成珍四宝,开具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POS单商户名称为义务国际商贸城个体晏友珍,开具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7日和同年12月16日,机打单据开具方名称为义乌市成珍文具有限公司,开具日期同为2017年。

上述票据虽主体表述不一,但金额及时间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其开具时间与本案侵权事实发现时间距离较长,进货单内容与被控侵权商品难以明确对应,结合被告庭后提供义乌市拉菲尔文具商行营业执照及微信支付码,上述主体难以对应,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难以认定。

就被告庭后提供2019年5月8日机打票据、2019年10月28日交易记录等,均发生于涉案侵权事实之后,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95372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画色;

水彩色;

水粉色;

国画色;

丙烯画颜料;

纺织纤维颜料”。

1996年4月9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88608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

调色油;

画家用金属箔;

画家用金属粉;

装饰家用金属箔;

装饰家用金属粉;

印刷商用金属箔;

印刷商用金属粉;

艺术家用金属箔;

艺术家用金属粉;

涂料;

油漆;

油漆(不包括绝缘漆);

陶瓷釉;

油墨”。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马利实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约定: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可马利实业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免费使用注册号为695372、810212、810215、1088608的“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系列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同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马利实业公司作为第695372号、第81021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的“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有权自行或者转委托第三方对上述所列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马利实业公司诉讼的案件,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已公证的案件待起诉完毕后止。

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购物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陈某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的标牌显示为新求知书店店铺内。

陈某购买了马利牌浓缩广告画颜料两瓶。

公证人员对购买的产品、收据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瓶商品封存,另一瓶商品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带回保管。

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9)沪徐证经字第3215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1000元。

2019年5月13日,马利实业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从马头商标的清晰度、马头图案的规律性及产品防伪码是否为喷印等方面认定新求知书店所销售的马利牌中国画颜料为假冒伪劣商品。

经当庭查验,(2019)沪徐证经字第3215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内有浓缩广告画颜料一瓶,其瓶身标注的“Marie’s”及马头图案与第695372号“”、1088608号“”商标一致。

经庭审比对,马利实业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浓缩广告画颜料瓶身标签上载明的“Marie’s”文字、“马头”图案均与涉案商标相同。

马利实业公司当庭对公证封存物与正品进行了辨认和比对,并指出二者在商标清晰度、防伪码的印制等方面的区别,认为新求知书店出售的浓缩广告画颜料系侵权商品。

另查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与马利实业公司签订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2000元并开具发票。

马利实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5日,营业期限至2023年5月2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美术颜料及各种配套的美术、绘画材料和戏剧用品、涂装材料、文教办公用品和各类包装用软管等。

新求知书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陆群峰,注册日期为2009年8月4日,经营范围为零售:书报刊、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百杂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695372号“”、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马利实业公司为前述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明确马利实业公司有权自行或者转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商标进行市场维护,经过马利实业公司诉讼的案件,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权利。

故本案属于上述规定中“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形,因而马利实业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Marie’s”及马头图案标识分别与第1088608号“”商标、第695372号“”商标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新求知书店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马利实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新求知书店提交销售清单出具方标题为成珍四宝,POS单商户名称为义务国际商贸城个体晏友珍,机打单据开具方名称为义乌市成珍文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主体为义乌市拉菲尔文具商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义乌市成珍文具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忠伟,并无体现与POS单显示晏友珍相关性,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存续。

义乌市拉菲尔文具商行投资人为吴斌胜,成立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存续。

新求书店主张商品合法来源,应负有证明其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之责任,但其提交证据主体各不相同,且后述两主体均存续,难以明确其商品来源主体,对其抗辩意见难以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马利实业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且无证据证明马利实业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新求知书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新求知书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马利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分摊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88608号“”、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负担150元。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新求知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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