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新宇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逄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明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龙口新宇五金建材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