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83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杨斌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小康小区8号楼1单元1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5RP442。
经营者:杨正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杨斌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2020年6月24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杨斌五金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