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森美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经营者:洪根苗。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森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