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2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位: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国际公寓B座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UOH134。
法定代表人:贾海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