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8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汪汪家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902室。
法定代表人:汪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汪汪家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