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26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两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峰城五金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谭桥工业区1号。
经营者:***。
被告:广州市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A1区首层自建房屋(自编A11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原告林晓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峰城五金配件厂、广州市峰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晓江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林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林晓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