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40号 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乔庙乡千村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林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君泰财富广场成承德车库咖啡2层208-05。
法定代表人:吴京京。
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