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96号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罗渡路以北。
经营者:武叶华,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胜亮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龙街管区龙街村。
经营者:杜永胜。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文安县胜亮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