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莺冲工业区。
投资人:蒋桂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
经营人:白胜利,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翠北路33号中海万锦东苑19栋1602室。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申请将其第一项上诉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徐飞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9 日 涉案专利 20162000xxxx.X“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 关 键 词 撤回上诉申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的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二审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据本案情形,当事人撤诉系其诉讼权利正当行使,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