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6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货郎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东路龙祥大厦。
经营者:张光锋,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货郎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