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968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范氏好佳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01-01、SP01-02号。
经营者:范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亚丽,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范氏好佳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范氏好佳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