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405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关区银宝制冷厨具商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588号地下1层17号。
经营者:薛光宝。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银宝制冷厨具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