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480号原告:张玉荣,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莎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甘涌村东涌一横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湛柱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嘉妍,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培,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荣与被告广州唯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玉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玉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