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739号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GLT2F。
法定代表人:黎旭,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哆瑞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