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34号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Faellmisstrasse2,Postfach,CH8832Wilenb.Wollerau,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托马•马柯斯博士,该企业战略营销总监。
被告:扬州嘉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汽车工业园众诚路**。
法定代表人:杜砚兵。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嘉途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