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43号之一原告:朱昊宇,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昊宇与被告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蓝牙USB设备及其电路,专利号ZL2017205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昊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昊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计1115.5元,由原告朱昊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