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7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