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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74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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