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浦星公路8989号2幢174室。
法定代表人:华学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芸,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濛萌,该局审查员。
第三人:碧然德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陶努史坦茵,海因里希赫兹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施恒勇,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碧然德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点公司申请再审称,2019年7月1日,二审法院变更合议庭成员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当事人须知(变更合议庭)》,写明收到后7日内提交一审证据一套。
康点公司2019年7月11日收到该文件,2019年7月16日签署了送达回证。
随后于2019年7月21日收到二审行政判决书,落款显示“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这种情况下,康点公司有理由怀疑法庭在材料不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提前作出判决,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认可二审判决。
碧然德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4月,二审法院已经下发知识产权二审行政案件诉讼须知,将相关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
康点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由一审法院移转给二审法院,即使其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一审证据也不会影响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合议庭变更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当事人通知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保证合议庭组成合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此前二审法院已向康点公司送达了诉讼须知,包括有关提交证据的通知的情况下,康点公司提交证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
康点公司所主张的合议庭变更通知影响其举证权利,二审程序存在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康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