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廖伯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百秀非凡丽致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86号。
经营者:余晓苏,女,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百秀非凡丽致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2020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