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半岛城邦花园一期商业218。
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DadiCinema”与引证商标“DADI”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和发音及含义方面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DadiCinema”为大地影院集团最重要的品牌之一,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DadiCinema”已经和大地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因此,诉争商标能够表明服务来源,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
(三)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尤文书,系在福建晋江的个人,其共申请注册了28个商标。
考虑到该地区和尤文书的商标申请状况,虽然不能确定其一定是恶意抢注,但有合理理由推断其申请引证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意图,而且,从公开的检索或搜索中,无法看到任何对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信息。
(四)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
本院审查查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06551号关于第4445805号“DA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复审商标在‘广告;
广告设计;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3420号行政判决认定,“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DADI”)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
商业管理咨询;
广告设计;
广告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广告;
商业管理咨询;
广告设计;
广告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针对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本案诉争商标即第19608620号“DadiCinema”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
电视广告;
广告代理;
广告空间出租;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片制作;
广告设计;
广告策划;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引证商标即第4445805号“DAD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
广告设计;
广告代理;
文秘;
推销(替他人);
表演艺术家经纪;
审计;
商业管理咨询;
商业场所搬迁;
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诉争商标为英文“DadiCinema”,引证商标为“DADI”,二者均包含的“DADI”要素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似。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大地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已经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该主张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大地公司主张,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没有实际使用引证商标。
本院认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并不需要考虑引证商标的使用意图和情况,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大地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权利障碍。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
如果引证商标经过后续行政诉讼程序最终被生效裁判撤销,大地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综上,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