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84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艺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福,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鸿艺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