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步步高超市旁边。
经营者:张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益阳市朝阳加诚通讯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