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柘荣县许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75号
案件名称柘荣县许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柘荣县许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柘荣县许氏手机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北路103-1号。

经营者:肖陈辉,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以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柘荣县许氏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