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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14号
案件名称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2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配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继配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菅中战,被上诉人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继配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依法改判驳回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配电公司的停止使用其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

3.依法改判许继配电公司不赔偿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的所谓损失6.5万元(驳回许继电气公司6.5万元的诉讼请求)及所谓以后损失;

依法判决许继电气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一、许继配电公司2019年以来没有继续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

许继电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许继配电公司2019年以来还在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

许继电气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现场工作记录和光盘均无法辨认出许继配电公司2019年以来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

宣传网页是2018年以前的,而2018年以前许继配电公司是有偿使用涉案商标的。

即使许继配电公司使用了“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但2019年以来许继配电公司没有在商品上使用“许继”和“XJ及图”。

二、许继配电公司2019年以来没有再继续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许继配电公司不应赔偿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以来的所谓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许继配电公司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的所谓损失6.5万元及此后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许继配电公司的第1286243号商标使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6月,许继配电公司起诉时已无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许继电气公司辩称:一、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许继电气公司一审提供第1286242号、第1286243号商标注册证足以证明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该商标专用权原于2019年6月20日到期,2019年5月1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9年06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许继电气公司现仍是本案所涉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二、许继配电公司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涉案商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许继配电公司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以注册商标或任何易于混淆的类似注册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公证书可以证明许继配电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用于宣传,并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构成严重违约。

三、许继配电公司非法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涉案商标,不仅违反合同义务,又侵犯许继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配电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许继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继配电公司停止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并给付许继电气公司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暂计3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许继配电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止);

2.判令许继配电公司支付非法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违约金300万元;

3.判令许继配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继电气公司系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注册人。

上述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断路器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许继配电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3日,经营范围为智能预装箱式变电站、盾构机箱变、地埋、地埋式预装箱变专用节能箱变、美式箱变、干式变压器、组合式变压器、变压器成套配电设备、风机、高低压开关柜、JP柜、低压配电箱、高低压电气节能配电设备、低压电气开关、有载调压开关、特种电源设备、无功补偿、有源滤波、充电桩(站)、研发销售分布式发电设备及系统集成;新能源节能技术和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站自动化、电厂自动化、工业自动化过程控制系统、智能配电系统设备、智能配电网系统、监控系统及继电保护和自动化控制装置、智能化元器件、智能仪表、智能装置、交直流电源设备、智能仪表保护系列产品研发与销售、智慧环保系统集成与运维等。

许继电气公司、许继配电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的部分。

自2011年至2018年,许继电气公司、许继配电公司每年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许继电气公司授权许继配电公司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

许可使用期限均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到期终止;

商号许可使用费标准均是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

2017年、2018年的使用费分别是460600元、61500元。

2018年合同第五条侵权与保证中主要约定:许继配电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商标,不做侵害许继电气公司商标美誉度及许继电气公司利益的行为;

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拥有目标注册商标;

不能擅自授权他人使用等等。

第六条合同终止中约定:本合同按3.2条款(即每年12月31日)规定的时间终止;

许继电气公司有权根据需要随时终止本合同;

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将目标商标用于宣传或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中。

第七条违约条款中约定:许继配电公司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延迟一周,许继配电公司应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履行合同义务;

许继配电公司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上年度销售收入30%且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

2018年合同到期后,许继电气公司拒绝再续签合同。

2019年8月5日,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向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王帅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用电脑登录许继配电公司的官网,许继配电公司的官网最下方有一处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许继配电公司网页产品图片上也有上述标识。

以上事实,由许继电气公司提供的第1286243号、第1286242号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详情查询复印件、2018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4号公证书,许继配电公司提供的2011年至2017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数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合法有效。

许继配电公司基于许继电气公司连续授权使用案涉商标。

自2019年起,许继电气公司不再许可许继配电公司使用其商标,系许继电气公司的权利。

许继电气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合同到期后,许继配电公司失去了继续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的权利基础,故许继配电公司现在使用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配电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鉴于许继配电公司经营的多个方面均使用案涉商标,一审法院考虑到许继配电公司办理停用的相关事务客观上需一定时间,酌情给予许继配电公司半年期限。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许继电气公司未提供自身损失或许继配电公司销售收入证据,一审法院参考近年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许继配电公司按照6.5万元/年的标准赔偿许继电气公司损失直至许继配电公司实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之日止。

关于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配电公司赔偿许继电气公司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仅笼统约定了违约金300万元,未明确约定该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考虑到双方的渊源,双方过去关系良好,还存在先使用后签合同的情形。

2018年合同到期后至本次诉讼前,许继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许继配电公司不再签订2019年合同,也未举证证明许继配电公司未及时办理更名给许继电气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许继电气公司以许继配电公司非法使用诉争商标为由,要求许继配电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许继配电公司辩称2019年其没有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许继电气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许继配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之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

二、许继配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继电气公司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的损失6.5万元,此后按照6.5万元/年的标准赔偿许继电气公司损失直至许继配电公司实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之日止;

三、驳回许继电气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许继电气公司负担15000元,许继配电公司负担1604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许继电气公司是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的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许继配电公司辩称许继电气公司起诉时已丧失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许继配电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配电公司自2011年至2018年每年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许继配电公司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消灭,权利义务终止。

按照2018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许继配电公司不得再将目标商标用于宣传或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中。

许继电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5日,许继配电公司在其官网最下方使用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无论该宣传网页是否为许继配电公司“在2019年以前有偿使用期间制作”或许继配电公司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均不影响许继电气公司所诉许继配电公司侵权事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许继电气公司举证许继配电公司侵权的证据是许昌市天平公证处所作(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4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许继配电公司否认侵权事实仅单方陈述,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许继配电公司否认侵权事实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许继配电公司本案被诉行为不仅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又侵犯了许继电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许继电气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请求许继配电公司停止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并给付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参考近年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情况酌情确定按照6.5万元/年的标准赔偿确定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许继配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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