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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悦优声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9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悦优声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悦优声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95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整套**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Q。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优声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赛格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T。

法定代表人:黄时跃。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优声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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