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8号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庐北路**恒大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99709467E。
法定代表人:淦克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驻马店市汇津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源路**法定代表人:邓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驻马店市恒业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丹桂路**法定代表人:翟明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汇津饮用水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业矿泉水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第32类恒大注册号:13623615)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现在“恒大”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汇津饮用水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业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