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15号 原告:陈建国,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厚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国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