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惠妆百货店。
经营者:文高怀。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故城县惠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