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2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维维百货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广场路**iv> 经营者:王维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维维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