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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亿和百货有限公司、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亿和百货有限公司、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焦作市亿和百货有限公司;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亿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法定代表人:魏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伟,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iv>法定代表人:刘秋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亿和百货有限公司、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始)共计1万元。

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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