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4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恒普创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赛格电子城****用代码:92440300L81354507J。
经营者:史美鹏。
×××09M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恒普创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赛格电子城****:92440300L81354507J。
经营者:史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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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恒普创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赛格电子城****440300L81354507J。
经营者:史美鹏。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恒普创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