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38号原告:冯沛健,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华智达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卢乐元厂房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桐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沛健与被告中山市华智达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消毒柜的滑轨结构,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沛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沛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冯沛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