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3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五金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丰五金商行)。
注册号:350506600017536。
经营者:柯锋。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