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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乔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执1804号之一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乔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乔建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1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乔建强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龙湖湘风原著S11栋105号门面。

被执行人:乔建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乔建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乔建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12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12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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